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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如何交纳?

时间:2024-05-04 16:29:24  来源:http://www.szstartmake.com  作者:admin

一、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如何交纳?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所谓独立经济核算,是指企业或者组织自主从事经济活动,并独立地、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具体地讲,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2)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你分公司若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则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若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需向总公司所在地税务局申请合并缴纳所得税。

二、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如何缴纳

1、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按照税收法规,跨地区经营(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不是跨地区经营,不执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不在分支机构(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在地缴纳。

3、税款预缴,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三、分公司的所得税是在国税交纳还是在地税交纳

既然是分公司,所得税自然要和总公司汇总交纳,由总公司统一办理并汇算清缴,分公司只需要交纳增值税和地方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等,分公司不存在交纳所得税的问题.

四、企业分立应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1)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①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③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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